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四八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四八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