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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