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サンリオ)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三麗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侑佳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