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八七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