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丁○○
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0三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刑案部分自訴人為 張世明洪賜良 ;本案原告則為併案告訴人),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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