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景釧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104年度訴字第86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景釧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日104年度訴字第86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5年6月4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桃園市○○區○○○街○○號」及居所地「桃園市○○區○○路○○○巷○○號6樓」,送往居所地部分,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送往戶籍地部分,則因不獲會晤本人,於105年6月27日交予上訴人同居人即父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