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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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伍點壹玖公克(包裝重零點捌伍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內含肆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叁拾叁點玖伍公克、拾柒點肆伍公克、叁拾叁點伍伍公克、貳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大麻五點一九公克(包裝重○點八五公克),安非他命一包(經拆封檢視為四包,驗餘淨重分別為三三點九五公克、一七點四五公克、三三點五五公克、二點二六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刑鑑字第五三○二六號鑑驗通知書各乙份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本院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至鑑驗用畢之安非他命及大麻,已不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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