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5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9年3月24日延長羈押二月,至99年5月23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