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興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萬3,4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2萬9,0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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