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翰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翰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翰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2年1月12日112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8839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另案、保安處分及其他執行事項」欄記載:社會勞動時數4小時折抵刑期1日。刑後易服勞役50日(113.9.5-
113.10.24)。」等語)、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