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30號聲請人 謝青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已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且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為憑。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