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豐裕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玫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徐德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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