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秩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二八三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市警萬
分刑字第九○六一一四○四○○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街、西園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冒用 羅興福 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
號:一六二五三二號),駕駛牌照號碼H八─三一六號營業小客車,為警當場查
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臺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黃小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張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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