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謝國強 被告 王銘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88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