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鄭榮豐 被告 王維愿 上列被告王維愿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