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被告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080元。
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