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郭乃寧 律師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司促字第39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萬7,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8,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7,836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