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子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2,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