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郭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被告佑春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鑫賢 被告 羅少雄 即 宏源 工程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