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沈義 被告富士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變更為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一併提出由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變更原告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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