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汪曦恩 (原名 汪錫恩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蕭宇軒
      連致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起訴不合程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中華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360元,嗣本院以103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
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證
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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