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
原 告 馬黃碧鈺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姚宜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