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48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瞿邦治
相 對 人 蔡德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抗告人對於得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時,原法院認抗
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兩件民事訴訟,繫屬法院
之時間先後應以本件為前訴,103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為後
訴,且前後本件訴訟內容亦有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雖本件依照本院分案流水頁面編號為先,惟以收文之
時間戳章觀之,本件為「2014DEC1614:13:30」,較103
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時間戳章「2014DEC1614:13:38」
為先,因此本件訴訟應繫屬在前,是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
所為之裁定以本件訴訟繫屬在後,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
訴,即有未合,抗告人之抗告有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將
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