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5號
原 告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捌萬捌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