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永銘工程行即 李洋隆 被上訴人金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復已於112年
5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