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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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永銘工程行即 李洋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金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420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