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 永銘 工程行即 李洋隆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
高群倫 律師被告金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