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8,408萬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萬9,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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