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 法扶 )被告SHERIDANCHERYLLYNN(美國籍)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