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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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4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97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97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距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則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7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周素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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