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10號原告甲○○
-2上列原告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盡扶養義務部分,原告應載明扶養方法或請求扶養之始期、終期及每期之金額,俾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以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歸還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原告僅繳三千元,應再補繳二萬二千七百五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記載之起訴狀及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