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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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