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九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