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玉淑
送達代收人 李姵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秋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