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及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3號上訴人 黃阿英
許杉村 許鴻隆 被上訴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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