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主億周永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繼承系統表。」,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整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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