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7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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