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