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司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司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司字第253號聲請人甲0000000000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百特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須詳細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及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四)剩餘財產分配表。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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