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交易字第4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業經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
413號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