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秋月
曾天意 被告 賴莛畯
姜品倢 林聖凱 上列被告賴莛畯等因詐欺案件(109年原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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