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吳基福 被告 張坤宏
洪緯杰 黃智揚 許尤詩峻 (原名: 沈詩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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