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張璟亮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上訴人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桂齊恒 律師
蔣文正 律師
被上訴人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惠如
法官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