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張璟亮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上訴人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桂齊恒 律師

蔣文正 律師

被上訴人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惠如

法官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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