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告 宋欣庭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鈤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鈤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