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40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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