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3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BUDIMANRUDDYFUNGAI( 洪德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孟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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