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388號上訴人 于桂開 被上訴人 黃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61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9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經過相當期間,惟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得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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