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81號抗告人 袁明潔 (原名 袁麗燕 ,兼 江明潔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全部法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該院以該事件已於民國106年7月4日宣判,同年9月14日確定,抗告人迄108年3月26日始向該院提出聲請,已逾6個月聲請期限為由,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王金龍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