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0號聲請人 李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進發前自訴 汪輝 等人準強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其擬追究該案承審法官即臺灣屏東地法院法官程士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判長李炫德枉法裁判、濫權不處罰等罪。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雖有管轄權,惟均有迴避因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指定前開檢察署以外之檢察署管轄等語。
二、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管轄「檢察署」,與上開規定不符,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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