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被上訴人 韋禮安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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